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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一波报道:债权人将出具担保书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书上虽然盖有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却被鉴定所否认。公章和法人有签名到底哪个更具效力?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章具有公示效力,应以公章为准,遂判令上海若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万余元和违约金,出具担保书的上海浙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龙凤公司与若客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书后,至去年10月28日,若客公司尚欠龙凤公司货款3.8万余元。由于索款无果,龙凤公司将若客公司和担保人浙腾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若客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浙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浙腾公司却不同意诉讼请求,称没有提供担保。
浙腾公司称该份担保书中浙腾公司的公章是由龙凤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偷盖的,担保书上刘先生的签字也是由孙某冒签的。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孙某逃逸在外。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中刘先生的签字确实不是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的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签名和企业盖章的行为出现冲突时,因企业公章已在工商部门进行过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应以企业公章为准。据此,法院确认浙腾公司与龙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浙腾公司理应对若客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