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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4-4 14:26:14 责任编辑:wenjie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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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将依法加强记者站管理规范采编行为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隋笑飞)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规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工作,记者站登记后3个月内须开展工作,行政部门监管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通知》要求,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在人员安排上,《通知》明确要求,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
《通知》规定,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3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对于记者勒索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通知》再次重申: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该通知是《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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