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正式作出裁定,准予金沙县消防大队对遵义市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金公消决字(2007)第01号和金公消决字(2007)第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遵义市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负责人龚旭从2007年1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这是该县司法机关首次对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下达判决书并采取强制执行。此案的判决标志着今后该县火灾隐患整改“老赖”单位或个人,将受到更为严厉和彻底的法律处罚。
2006年12月25日15时40分,金沙县黄金大酒店三楼餐厅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在金沙县黄金大酒店负责装饰的遵义市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伍科违章在乱拉的电源线上使用电器,致使短路点燃沙发包布,过失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金沙县消防大队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遵义市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了罚款人民币19500元,负责人龚旭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公司及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60日内未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金沙消防大队于2007年7月19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消防大队处理本案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作出了以上的行政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