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是叉车电池销售部的经理,2005年2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他收取了北京一机电设备制造公司给的人民币4000元、广州一代理商给的1万元和8000元、武汉一工业设备公司给的8000元、天津一国际贸易公司给的2175元,以及多名代理商贿赂的钱款共计46175元。2007年7月,经群众举报而案发。
法院认为,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