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医药要做到“三落实” |
 |
|
 |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不久前对6市7县区中医医疗机构,省直中医教学、医疗、科研单位及中药企业实施《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结果显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全省中医药事业新的发展,但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医药事业要做到“三落实”。 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落实。建议各级政府对2008年中医事业经费预算要进行分析,若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应依法予以追补。自2009年起,省级财政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应率先达到《条例》的规定要求,并对各市县财政依照法定比例加大投入、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和逐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事业经费差额补助的标准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建议在现行中医药财政投入尚未单列的体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中医事业经费预算,应按照与卫生事业费预算同步增长的原则填平补齐。同时建议省财政将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引进、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要落实。建议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强调研和政策分析,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吸引高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快建设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培养和鼓励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要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基层中医药工作队伍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议每年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中医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县中医院培训和工作一年后派往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纳入当地县级中医院正式编制,为当地培养一支不走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发挥中医药特色的政策措施要落实。建议价格行政部门适时对传统医学技术服务项目和中医技术服务价格作必要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制订并实施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中医药工作特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中药制剂与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管理办法,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膏、丹、丸、散等传统中药制剂,进一步简化制作院内中药制剂的审批环节和程序,降低有关费用,鼓励中药验方的开发和研制,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记者周颖)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