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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机构高管持股禁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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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修订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当中条文包括禁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
银监会目前正参考国际经验,从利益冲突角度,在董事、高管的适当人选方面,设置了财务状况和独立性要求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对拟任董事、高管在银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及其所同时任职的股东单位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作出具体的限定。
独立董事要求同样严格
禁止性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针对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同样严格。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等等。
一位银行监管人士认为,上述条款的制定,反映了监管层加强股权董事独立性的目的。
另外,银监会日前下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给各家信托公司,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对象、信托公司业务资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信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资格,也给予明确指引。不过,虽然银监会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给予明确肯定,但是,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仍受到不能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投资顾问资格有明确规定
《指引》指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它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指引》还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指引》同时对投资顾问的资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应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三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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